唐朝长沙通判

作者:侠名 -
唐朝长沙通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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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目录

  1. 通判是什么官
  2. 为什么唐朝没有通判一职,却在资料上说刘禹锡被贬为和州通判
  3. 北宋的通判与转运使是什么官职,有什么

[One]、通判是什么官

通判,多指州府的长官,掌管粮运、家田、水利和诉讼等事项,对州府的长官有监察的责任。又名同判(避讳)。官制始于宋朝时期,明朝期间为各府的副职,位于知府、同知之下。在清朝通判也称为"分府",管辖地为厅,此官职配置于地方建制的京府或府,功能为辅助知府政务,分掌粮盐都辅,品等为正六品。通判多半设立在边陲的地方,以弥补知府管辖不足之处。1910年代,清朝灭亡后,该官职废除。

[Two]、为什么唐朝没有通判一职,却在资料上说刘禹锡被贬为和州通判

刘禹锡长庆四年(824年)夏,调任和州(今安徽和县)刺史。请问,你的资料是哪里的资料啊。

[Three]、北宋的通判与转运使是什么官职,有什么

〖One〗、通判(tōngpàn)官名。宋初,为了加强对地方官的监察和控制,防止知州职权过重,专擅作大,宋太祖创设“通判”一职。通判由皇帝直接委派,辅佐州政,可视为知州副职,但有直接向皇帝报告的权力。知州向下属发布的命令必须要通判一起署名方能生效,通判之名,也因上下公文均与知州联署之故。通判的差选,初由朝廷选京官任职,后改由转运使、制置使及提举司等监司奏辟。通判之掌除监州外,凡兵民、钱谷、户口、赋役、狱讼听断之事,皆可裁决,但须与知州通签文书施行。通判是兼行政与监察于一身的中央官吏。宋为加强控制地方而置于各州、府,辅佐知州或知府处理政务,凡兵民、钱谷、户口、赋役、狱讼等州府公事,须通判连署方能生效,并有监察官吏之权,号称“监州”。

〖Two〗、转运使,官名。中国唐代以后各王朝主管运输事务的中央或地方官职。北宋前期转运使职掌扩大实际上已成为一路之比较高行政长官。以后﹐陆续设立了提点刑狱司﹑安抚司等机构分割转运使的权力。宋太宗时﹐为削夺节度使的权力﹐于各路设转运使﹐称“某路诸州水陆转运使”﹐其官衙称“转运使司”﹐俗称“漕司”。转运使除掌握一路或数路财赋外﹐还兼领考察地方官吏﹑维持治安﹑清点刑狱﹑举贤荐能等职责。宋真宗景德四年(1007)以前﹐转运使职掌扩大实际上已成为一路之比较高行政长官。以后﹐陆续设立了提点刑狱司﹑安抚司等机构分割转运使的权力。若以两省五品以上官任﹐或需兼领数路财赋者﹐称“都转运使”。随军转运使则因事而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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